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號
原 告 張凱翔
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律師
徐兆毅律師
被 告 吳修身
李貴福
田双貴
葉田秋英
田秉旺
賴志芳
李旭如
李彩卿
田慶興
高黃菊美
陳正英
田得福
田篤霖
田運福
陳運新
田文欣
吳綺雲
田國慶
田葉宇
田家華
田明立
田明正
田珍綺
田連豐
田連保
李田蓮金
劉田連銀
楊田連滿
田錦衡
田麗珍
田靜玲
田呂安妹
田錦耘
田文治
吳其昌
吳宏基
吳俊昇
謝田菊珠
李朝欣
李朝榮
田蘇美蘭
田欽明
田慧琴
田慧君
田正清
林田春梅
詹田春英
田春香
田秀珍
徐孟玄
徐孟君
徐孟娟
田秀菊
田國綱
田國輝
田容嬌
田秀齡
田美謙
田慧枝
田英樑
田英俊
田郁文
張奕閣
張奕勝
張雪梅
張劉月金
張奕雄
張淑慧
張淑枝
張淑香
張江梅蘭
張奕銓
張奕政
張淑美
曾珍英
張奕縣
張奕堯
張瑞霞
徐松齡
徐杰全
楊國龍
楊國忠
楊鳳珠
楊碧珠
田氏壬妹
田氏秀妹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
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
附表所示之土地,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
下同)481,7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扣除前繳5,0
70元,尚應補繳220元。
二、被告田氏壬妹、田氏秀妹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
略),或該2人現仍生存之證明。如無法提出,應向管轄法院
家事庭聲請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或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附表:
編號 分割標的 (苗栗縣大湖鄉明湖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原告應有部分比例 價額 (新臺幣) 1 234地號土地 6.49 14,000元 17/504 3,065元 2 237地號土地 498.93 16,900元 17/504 284,410元 3 238地號土地 135.98 14,000元 17/504 64,213元 4 240地號土地 37.19 14,000元 11/48 119,318元 5 244地號土地 2.77 16,900元 11/48 10,728元 合 計 481,7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