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49號
MLDV,113,補,149,20240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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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9號
原 告 吳國豐
訴訟代理人 黎國智
被 告 張東香
張駿橙

張世文

張定樺

張靖翎

王志豪



王麗君



王美君

張桂英



張算英

張瑞珍

郭哲瑋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
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
024,8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附表:
編號 分 割 標 的 (苗栗縣三灣鄉北下林坪段) 面 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原 告 權利範圍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87 地號土地 1,969.11 2,400元 1/5 945,173 元 2 91 地號土地 165.98 2,400元 1/5 79,670 元 合 計 1,024,84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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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