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10號
MLDV,113,補,110,2024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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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0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華龍
訴訟代理人 利健
許家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振勛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00,3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
二、被告曾振勛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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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