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13年度,66號
MLDV,113,苗小,66,202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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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苗小字第66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陳茂豐
鄧立謙
被 告 林傳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113年3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30元,及自113年1月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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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