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勞小專調字,113年度,8號
MLDV,113,苗勞小專調,8,2024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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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勞小專調字第8號
聲 請 人 林翔煜
相 對 人 林佑儒即鈿盛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宜蘭縣,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美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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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