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扶養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13年度,39號
MLDV,113,家親聲,39,20240314,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張志煒 住苗栗縣○○鄉○○村0鄰○○路00號


相 對 人 劉謐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 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 項定有明文 。次按非訟事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 或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標準徵收費用。此項費用,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 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 項亦規定甚 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張志煒請求相對人劉謐潔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通知聲請人 於送達次日起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113年2月2日送達聲請 人之同居人即母親陳菊美,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 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 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顯難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湯國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慈郁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