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許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復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 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許秀美於民國(下同)110年7月14日將其如附表一 、二所示之不動產,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564萬元、2 1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含借款、透支、墊款 、票據、保證、信用卡、因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之稅捐、 費用或負擔之金錢債務及因信託契約所衍生之金錢債務、 及其衍生之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0年7月11日,清 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 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又許秀美邀同第三人洪碧珠為一般保證人,於110年7月12 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470萬元、180萬元,並約定利息及違 約金,借款期間均自110年7月15日至130年7月15日,約定 以年金法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息時,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上開借款,債務人自112年11月15日起不為清償, 尚積欠5,928,680元暨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 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借款契約書、放款單 、存證信函暨收件回執為證。另經本院於113年2月16日通知 許秀美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該通知業於同年月22日送達
於相對人,惟其迄今未表示意見,有送達證書、收文收狀查 詢清單附卷足稽,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經核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
附表一: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竹南鎮 新生 451-13 44.15 1/100 2 苗栗縣 竹南鎮 新生 451-25 82.09 全部 3 苗栗縣 竹南鎮 新生 451-26 337.38 1/36
附表二: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484 新生段451-25地號 中港里15鄰新生路106巷5弄19號 住商用、鋼筋混凝土造 一層:46.75 二層:46.75 三層:46.75 四層:29.43 合計:169.68 陽台:13.93 平台:11.37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