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184號
債 權 人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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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孫嘉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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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黃珂歆即黃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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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黃佳慧之人壽保險資料,惟債務人
之住所係在臺南市安平區,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之戶籍
資料在卷可憑。依照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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