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767號
MLDV,113,司促,1767,202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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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6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溫國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37,363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溫國忠於民國93年11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450,00
0元,約定分0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13日止累計1,628,553元正未給
付,(其中361,399元為本金, 1,267,154元為利息,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二)債務
溫國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
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
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13日止累計208,810元正未給付,其中
48,628元為消費款;156,582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
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
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釋明文件: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
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76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48628元 溫國忠 自民國113年03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1399元 溫國忠 自民國113年03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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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