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721號
MLDV,113,司促,1721,2024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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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2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巫玲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52,587元,及自民國112年12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88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12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巫玲蕙於民國(下同)112年1月16日向聲請
人借款新臺幣390,000元整,約定期限84期並於民國119年1
月16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16日止以
年息百分之0.220固定計息及自民國112年3月17日起至清償
日止以年息百分之11.880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9期。(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12年12月16日(最
後一次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352
,587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
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
,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
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
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促其清償。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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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