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26號
MLDV,112,訴,226,2024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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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6號
原 告 張武忠(即張文貴之繼承人)


張水妹(即張文貴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黃楓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張武忠、梁張水妹張文貴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 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 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張文貴於兩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訴訟繫屬 期間,於民國112年11月26日死亡(周張玉妹江張寶彩張彩雲就被繼承人張文貴遺產拋棄繼承),其法定繼承人為 張武忠、梁張水妹等共2人,有卷附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為憑。茲因繼承人張武忠、梁張水 妹等2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為林文貴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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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