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097號
MLDV,112,補,2097,2024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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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97號
原 告 傅芷
訴訟代理人 連郁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又瑋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鄭又瑋、古明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劉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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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