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2年度,63號
MLDV,112,家繼訴,63,20240308,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63號
反請求原告 彭文銘


訴訟代理人 馮彥錡律師
反請求被告 彭文琦

彭鳳琴



上列反請求原告與反請求被告間請求塗銷不動產登記等事件,反
請求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
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
,即依起訴時全部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查
本件反請求原告起訴聲明:(一)反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土地以
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二)反請求被告應協同反請
求原告將附表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等語。本件反請求原告起訴
聲明請求之經濟目的均同一,是反請求原告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
價額,應以附表所示不動產之交易價值為斷,依附表所示共計為
新臺幣(下同)9,310,31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310
,310元,反請求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268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反請求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附表:
編號 不動產地號 權利範圍 公告現值(新臺幣) 1 苗栗縣○○鄉○○段00地號土地 1/1 581,640元 2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1 2,025,380元 3 苗栗縣○○鄉○○段00地號土地 1/2 943,870元 4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1 1,887,740元 5 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1 2,419,060元 6 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1 1,452,620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