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445號
MLDV,111,訴,445,20240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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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45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蔡琇媛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宗翰律師
被 告 徐圍稚(即林岱樺之承受訴訟人)


徐逸蓁(即林岱樺之承受訴訟人)


徐文豪(即林岱樺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徐圍稚徐逸蓁徐文豪為被告林岱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 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 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岱樺於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訴訟繫屬期 間,於民國111年11月19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徐圍稚徐逸蓁徐文豪等共3人,有卷附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為憑。茲因繼承人徐圍稚徐逸蓁徐文豪等4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依 職權以裁定命如主文所示之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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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