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81號原 告 詹政茂 詹燕萍 詹朝蔚 詹朝清 詹吳秀慎 詹朝皓 前列詹政茂、詹燕萍、詹朝蔚、詹朝清、詹吳秀慎、詹朝皓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佩霏 被 告 詹萬清 訴訟代理人 詹智鈞 被 告 詹文義 送達地址苗栗縣○○鎮○○里0鄰○○000號之0號訴訟代理人 詹勳明 被 告 詹炳煌 訴訟代理人 詹馥瑜 被 告 詹桂竹 林寶玉 詹燈耀 被 告 詹永州 詹萣豐 詹宏毅 詹永程 兼詹宏毅、詹永程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志生 被 告 詹燈權(即詹榮昌之繼承人) 詹瓊耀(即詹榮昌之繼承人) 詹宮安(即詹榮昌之繼承人) 詹瑞(即詹榮昌之繼承人) 陳春明(即詹榮昌即陳詹招治之繼承人) 陳秋雲(即詹榮昌即陳詹招治之繼承人) 陳秋圓(即詹榮昌即陳詹招治之繼承人) 陳金燦(即詹榮昌即陳詹招治即陳彩霞之繼承人) 陳奕達(即詹榮昌即陳詹招治即陳彩霞之繼承人) 陳依珊(即詹榮昌即陳詹招治即陳彩霞之繼承人) 呂羽雙(即詹榮昌即陳詹招治即陳秋蘭之繼承人) 詹志生 詹哲瑋(即詹永銘之繼承人)兼詹哲瑋訴訟代理人 詹銘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原定民國113年4月25日上午11時宣判,因土地複丈成果圖作業問題需時一個月,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19日上午10時分履勘現場重測被告詹萬清主張之分割方案,及指定於民國113年6月6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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