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72號
MLDM,113,附民,72,2024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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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2號
原 告 吳澍

被 告 黃士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1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洪振峰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 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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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