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3年度,5號
HLDV,113,聲,5,2024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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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林青宜林豐裕之繼承人

林昆弘林豐裕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林豐裕與相對人林秀瓊間請求塗銷抵押權
登記事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1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庭錄音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為 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能,固允宜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 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 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 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惟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 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爰明定上開 聲請權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之(法院 組織法第90條之1立法理由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14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 記事件原告之繼承人,上開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5 日判決,兩造均未上訴,於110年12月6日確定,業經調取上 開事件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遲至113年2月6日始具狀聲請 交付上開事件全部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顯已逾6個月之聲 請期間,與首揭規定不符,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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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