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6093號
HLDV,113,司執,6093,2024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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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093號
債 權 人 陳建齊
債 務 人 許嘉韋許家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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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台東廠之薪資債權,惟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臺東縣臺 東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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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