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5291號
HLDV,113,司執,5291,20240313,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29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周進隆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資料以供強制執行,惟債務 人之戶籍地係設於臺中市東區,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戶籍資 料在卷足參,依前開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