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4224號
HLDV,113,司執,4224,2024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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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224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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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蘇偉譽
債 務 人 商俊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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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單位,以執行其薪資 債權。惟查,債務人於第三人享溫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建國 分公司之薪資債權所在地在高雄市苓雅區,非本院轄區。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乃依職權 移送該管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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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享溫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