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517號
HLDV,113,司促,517,20240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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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1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任思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所為之支
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債務人住址欄「花蓮縣○○鄉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花蓮縣○○鄉○○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如有誤寫、誤 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之。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之原本與正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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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