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746號
HLDV,113,司促,1746,2024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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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46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門諾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張梅美
債 務 人 方金清
王郁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01,092元,及
其中190,800元自民國112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7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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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