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576號
HLDV,113,司促,1576,2024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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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76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徐雅君
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6,918元,及自民
國112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
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400元,第二期500元,第三期600
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596元,及自112年9月2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8計算之利息,暨自
逾期第一個月計付300元,第二個月計付400元,第三個月
計付500元之違約金,連續收取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沈文馨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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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