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6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張家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48,705元,及自112
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68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惟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
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