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153號
HLDV,113,司促,1153,2024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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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53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林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12,673元,及自民
國112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
息,暨逾期第一期400元,第二期500元,第三期600元之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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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