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33號
HLDM,113,附民,33,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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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連子文 (住居所詳卷)
被 告 王宣銘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訴字第6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本件被告王宣銘因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連子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邱正裕                  法 官 簡廷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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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