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花簡字,113年度,69號
HLDM,113,花簡,69,2024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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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花簡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明賢


(另案於法務部○○○○○○○○強制戒 治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6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明賢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邱明賢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2年10 月25日4時39分許,在花蓮縣○○鄉○○路000號,利用王志剛所 有之AXT-5627號自小貨車車門未鎖之機會,徒手開啟車門, 竊取置於該車副駕駛座之工具箱(內有牧田電動起子機組、 充電電池3顆,價值共新臺幣【下同】17,800元)(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誤載為10,800元,應予更正),得手後騎乘電動 自行車離開現場。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明賢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 警卷第15頁,偵卷第63至65頁),核與告訴人王志剛於警詢 之陳述情節相符(警卷第23至27頁),復有現場照片及監視器 畫面擷圖在卷可佐(警卷第29至45頁)。是以,足認被告自 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 法論罪科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四、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而為本案竊盜犯行, 另衡酌被告有多次竊盜前科之素行,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0至23、28至29頁),以及事 後均坦承犯行惟尚未賠償告訴人損失之犯後態度,暨被告於 警詢自陳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業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 警卷第11頁)之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項及第2項 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



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分 別定有明文。又當財產犯罪行為人將有體物之犯罪所得予 以變賣,依卷存事證足認變賣之金額明顯低於原犯罪所得 之有體物價值,畢竟行為人係因犯罪(違法)行為而取得 該有體物,基於享有該有體物之所有權人表徵地位決意處 分該物,無論出於變現之急迫需求或其他原因而甘受低價 ,皆仍應認行為人曾保有該犯罪所得本體,而應予以沒收 及追徵,否則將出現行為人一律臨訟供稱已以低價變賣, 即可免於犯罪所得原物之沒收與追徵,明顯違背立法意旨 ,且非公平。
(二)查被告於偵訊時供稱已將竊得物品變賣,共得5,000多元 等語(偵卷第63頁),告訴人則於警詢陳稱牧田電動起子機 組價值約7,000元、充電電池3顆共10,800元,合計共17,8 00元等語(警卷第25頁),是上開被竊物品雖均遭被告變賣 而得5,000多元,然其等之價值依告訴人前開所陳已達17, 800元,遠高於變賣金額,為求徹底剝奪犯罪所得,避免 被告一律臨訟供稱已以低價變賣,即可免於犯罪所得原物 之沒收與追徵之僥倖心理,自應沒收其犯罪所得本體。爰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且如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末就被告所騎乘用來載運竊得物品之電動自行機車,雖屬 犯罪所用之物,且經被告自陳為其所有(警卷第15頁),得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沒收,惟衡酌被告本案犯罪所得 業經宣告沒收原物,若再沒收其日常所用之自行車則有過 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宣告沒收。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簡淑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王龍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日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單位 1 工具箱 1 個 2 牧田電動起子機組 1 組 3 充電電池 3 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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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