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2年度,27號
HLDM,112,交附民,27,2024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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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周菁蓉住址詳卷
被 告 林升哲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35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升哲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 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呂秉炎
法 官 李珮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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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