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924號
TTDV,113,司促,924,2024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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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2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凱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陸仟零玖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凱倫於民國111年7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00
,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7月29日起至民國116年7月29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5採機動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
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13年3月7日止累計新臺幣85,847元正未給付
,其中新臺幣81,456元為本金;新臺幣3,098元為利息;
新臺幣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
息。
㈡債務人陳凱倫於民國109年2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66
,898元,約定自民國109年2月12日起至民國115年2月12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8採機動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
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13年3月7日止累計新臺幣202,978元正未給付
,其中新臺幣198,682元為本金;新臺幣3,603元為利息;
新臺幣6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陳凱倫於民國109年2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3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2月12日起至民國115年2月12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8採機動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
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13年3月7日止累計新臺幣57,184元正未給付
,其中新臺幣55,406元為本金;新臺幣985元為利息;新
臺幣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81,456元 113年3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12.5% 無 無 2 198,682元 113年3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5.8% 3 55,406元 113年3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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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