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52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債 務 人 蘇于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肆佰捌拾元及新
臺幣壹萬柒仟參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35,480元 112年1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無 無 2 17,340元 113年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