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796號
TTDV,113,司促,796,2024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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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9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林憶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貳佰陸拾陸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
第10300348710號函及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金管銀票字
第10500160540號函,得就既有客戶受理線上申辦業務,
並以確認申請人身分替代徵信程序處理郵寄、傳真或網路
申請案件,債務人為聲請人既有之存款客戶,透過網路銀
行申請信用卡,並以簡訊驗證其確為本人申辦,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
行之0000000000000000JCB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
現金,現積欠新臺幣30,266元整,其中已到期本金新臺幣
27,976元整(已到期之本金新臺幣27,976元與分期交易未
清償餘額新臺幣0元),應自113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附表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新臺幣2,182元、
違約金雜費計新臺幣108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新臺
幣0元。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令,俾保
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25,499元 113年3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6.66% 無 無 2 2,477元 113年3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1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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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