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繼承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聲繼字,112年度,6號
TTDV,112,司聲繼,6,2024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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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繼字第6號
聲 請 人 陸清華
陸國華
代 理 人 吳弈
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游紫眉(下稱:被繼承人)係於民國( 下同)00年0月0日出生,於112年12月2日死亡,其死亡後在 臺灣留有遺產,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在中國之子,對其遺產有 繼承權,爰依法向本院為聲明繼承之意思表示等語。並提出 親屬系統表、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經財團 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柘榮縣公 證處作成之親屬關係公證書為證。
二、按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 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此推定真正之文書,其 實質上證據力,由法院或有關主管機關認定,臺灣地區與大 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前開臺灣地 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所稱之真正,係指形式上 之真正而言,至該文書之內容是否足以證明某一待證事實存 在,仍需法院綜合一切事實證據予以判斷,並非該文書一經 提出,法院即不須就其他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予以調查 。
三、經查,被繼承人游紫眉係於民國(下同)00年0月0日出生,於 112年12月2日死亡,生前設籍在臺東縣○○鄉○○村○○路00巷00 號,有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又本院除依職權查 詢被繼承人親等關聯資料外,並向臺東○○○○○○○○查詢,經該 單位113年2月15日東臺東戶字第1130000560號函檢送被繼承 人之戶籍資料1份,前揭資料並無被繼承人子女相關之記載 ,此與聲請人提出之親屬系統表上記載游紫眉有二子即聲請 人二人乙情並不相符,足認聲請人所提出上開親屬關係證明 書內容之真實性有疑。另聲請人所提出上開經公證之親屬關 係公證書等件,均非屬血緣關係之證明文件,尚不足以證明 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子,是殊難僅憑聲請人片面之聲明,遂 認聲請人與被繼承人有親子關係。從而,聲請人本於臺灣地 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之規定,向本院為繼承之



表示,尚非有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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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