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049號
TTDV,112,司促,5049,2024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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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049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東台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樂冷‧跋初理嘞

上列當事人聲請對相對人胡仙瑋賴仕華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 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 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則法院審酌應否核 發支付命令時,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 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 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 時法院即應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    
二、聲請意旨略以:胡仙瑋於民國111年1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70 ,000元,並有賴仕華作為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賠償責 任,截至112年8月31日為止,尚有本金債權33,064元未清償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胡仙瑋賴仕華仍未依約清償,聲請 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核發支付命令等 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見借據影本及還款紀錄 表,經本院113年2月5日東院節非乙字112司促字第5049號命 聲請人補正,聲請人仍未能釋明本件之請求。是聲請人未提 出任何得為即時調查之證據,難認聲請人就其請求之原因事 實已盡釋明之責。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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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