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原簡上字,112年度,9號
TTDV,112,原簡上,9,2024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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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原簡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林清花

林清明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林盈岐
視同上訴高天財
高一富
被上訴人 高清明
訴訟代理人 葉仲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25日本
院臺東簡易庭第一審判決(111年度東簡字第233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本院臺東簡易庭。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共同訴訟 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 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 款定有明文。又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或不利益於共同訴訟人 ,係指於行為當時就形式上觀之,有利或不利於共同訴訟人 而言。非指經法院審理結果有利者其效力及於共同訴訟人, 不利者其效力不及於共同訴訟人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 第1930號裁判意旨參照)。本件被上訴人於原審訴請分割兩 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下分別稱如附表編號1、2所 示之不動產為系爭土地及系爭房屋,並合稱系爭房地),其 訴訟標的對於全體共有人必須合一確定,經原審准予變價分 割後,上訴人林盈岐林清花林清明提起上訴,形式上有 利於高天財、高一富,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效力及 於未提起上訴之同造當事人高天財、高一富,爰將其等列為 視同上訴人,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訴意旨略以:被上訴人高清明前對上訴人提起分割共有物 之訴,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5日以111年度東簡字第233號 判決兩造共有系爭房地應予變價分割,惟上訴人不同意變賣 系爭房地,況上訴人與長輩仍繼續居住在系爭房屋,並無能 力遷出,又系爭土地使用分區為風景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 用地,也無經濟利益,爰依法提起上訴等語。並聲明:㈠原



判決廢棄;㈡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  二、按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 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 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如兩造同意願由第二審 法院就該事件為裁判者,應自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451 條 第1 項、第2 項、第453 條規定甚明。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 6 條之1 第3 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第二審上訴程 序準用之。所謂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係指第一審違背訴訟 程序,其違背與判決內容有因果關係,或因訴訟程序違背規 定,不適於為第二審辯論及判決之基礎者而言。至維持審級 制度之必要,係指當事人因在第一審之審級利益被剝奪,致 受不利之判決,需發回原法院以回復其審級利益而言(最高 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296號、84年度台上字第58號判決意旨 參照)。又所謂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係指第一審 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其違背與判決內容有因果關係、或因 訴訟程序違背規定,不適於為第二審辯論及判決之基礎者而 言。諸如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審判長未盡闡明義務 、應行言詞辯論而未經辯論程序、起訴不備合法要件法院對 之逕為本案判決、不備一造辯論之要件而為一造辯論判決等 等,均不失為該條所定之重大瑕疵(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 第42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上訴人林清明於102年1月11日經本院裁定監護宣告,其監 護人為林盈岐,此有本院101年度監宣字第34號裁定、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81頁及原審限制閱覽卷 宗),應認林清明於原審審理時並無訴訟能力,自應以林盈 岐為其法定代理人進行訴訟。然原審於林清明無訴訟能力而 未經合法代理之情形下,仍對其為辯論及判決,訴訟程序有 重大瑕疵。原審判決訴訟程序存有上開重大瑕疪,依前引法 條規定,除經兩造同意由本院就該事件為裁判者外,為維持 當事人間審級利益之必要,本院即不得自為判決。而本件原 審判決關於林清明未經合法代理之重大程序瑕疪部分,因上 訴人高天財、高一富經本院通知而未到庭,本院遂函詢其等 於5日內陳報是否同意由本院繼續審理(見本院卷第129至13 1頁),其等逾期迄今仍未具狀表示同意。據此,原審判決 前揭瑕疵尚無從經當事人之同意而補正,為維持審級制度, 自有發回原審法院更為裁判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由本 院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審理,以符法制。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51 條第1 項、第453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憶忠
法 官 蔡易廷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註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東縣 成功鎮 小馬東 661 1773.79 全部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註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及用途 2 臺東縣○○鎮○○○段000地號 ----------- 臺東縣○○鎮○○路000○00號 1層樓鋼鐵造鐵皮建物 1層:76.31 合計:76.31 全部 未辦理第一次建物保存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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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