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保險簡上字,112年度,1號
TTDV,112,保險簡上,1,20240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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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簡上字第1號
參 加 人 林宜榮
上列參加人就上訴人林易儒與被上訴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參加訴訟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駁回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參加人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 件,於民國113年3月4日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聲請參加 訴訟裁判費。茲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憶忠
          法 官 張鼎正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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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