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訴字,94年度,1號
CYEV,94,嘉訴,1,2005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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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嘉訴字第1號
原   告
即被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歐陽謙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木春律師
被   告
即上訴人  丙○○
            號
被   告
即上訴人  甲○○
            號
被   告
即上訴人  丁○○○即許芸蓁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
上列上訴人丙○○甲○○丁○○○即許芸蓁與被上訴人乙○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9月1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16,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3,16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尹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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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