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緝字第1號
原 告 陳建華
被 告 賴肇鈾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原金訴緝字第1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賴肇鈾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3月29日,以113年度原金簡字第9號(原案號:113年度原 金訴緝字第1號)判決處刑在案,及原告陳建華業於111年5 月27日,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等節,有臺灣臺東地方 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原金簡字第9號)、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起訴狀各1份在卷可考;而本院復核原告陳建華本件 訴請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首開規 定,爰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施伊玶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