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原金訴字,113年度,1號
TTDM,113,原金訴,1,2024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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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紋



選任辯護人 張原瑞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40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謝紋宣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李承桓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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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