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115號
TTDM,112,金訴,115,2024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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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晨歡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5
8號、第1667號、第191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
下:
主 文
廖晨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玖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廖晨歡於民國000年00月間起,加入「林主任」、「李特助 」等3人以上之詐欺集團,由廖晨歡擔任收水,負責收取詐 欺款項,並以此收取報酬。廖晨歡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三人以上犯詐欺取財、洗錢 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附表 一所示方式向附表一所示告訴人(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其 等陷於錯誤,分別匯款附表一所示金額至不知情之蘇倉緯( 所涉詐欺等罪嫌部分,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名下國泰 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國泰 帳戶)、王道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下稱王道帳戶)、連線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 000000號,下稱連線帳戶)、台新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 0-00000000000000號,下稱台新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郵局帳戶) 等帳戶,復由蘇倉緯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在廖晨歡監 控下,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提領上開告訴人(被害人)遭詐 騙之款項後,先後於111年12月2日18時21分許,在臺東縣○○ 市○○路0段000號豐田郵局斜對面鐵皮屋,交付廖晨歡新臺幣 (下同)42萬6,000元;於同日18時53分許,在豐田郵局對 面彩券行附近交付廖晨歡20萬7,000元;於同日19時17分許 ,在豐田郵局對面馬蘭早點旁交付廖晨歡5萬元。廖晨歡收 取蘇倉緯所交付之贓款後,旋即依詐騙集團指示,將贓款置



放在高雄火車站附近客運站後方河堤草叢內以交付上手,以 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二、廖晨歡於111年4月15日起投保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兆豐產險)確診嚴重傳染性肺炎保險,保險期間為1年 。詎廖晨歡欲詐領確診隔離費用保險金2萬5,000元及確診保 險金5萬元,且其與胞姊廖晨安、姊夫邱柏凱(該2人均經檢 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均明知廖晨歡於000年0月間未曾確診 新冠肺炎,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犯詐 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12年1月19日起,在電話中共同謀劃 詐領保險金事宜,由廖晨歡以不詳之人之陽性反應快篩試劑 ,於112年1月30日至位於臺中市北屯區之鎧緯耳鼻喉科診所 視訊看診,並佯稱確診新冠肺炎相關症狀,經醫師判定確診 後,廖晨歡於翌日(31日)取得衛生福利部以簡訊傳送之確 診訊息,在臺中市住處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之確診簡訊截圖 、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存摺封面影本照片予廖晨安以交付邱 柏凱,廖晨歡並於112年2月7日填具保險理賠申請書,而由 邱柏凱備齊上開文件後,持之至兆豐產險位在臺中市豐原區 之辦公室,向兆豐產險佯稱廖晨歡於112年1月30日確診新冠 肺炎辦理理賠申請。惟因申請資料未備齊,兆豐產險尚未核 發確診保險金,即為警查獲上開情事而未遂。
三、案經陳素音趙健翔鄭鈺潔魏翊宸韓文浩、楊新星詹曜維、兆豐產險訴由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臺灣臺東 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廖晨歡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即同案被告蘇倉緯廖晨安邱柏凱;證人即告訴人 陳素音趙健翔鄭鈺潔魏翊宸韓文浩、楊新星詹曜 維;證人即被害人林育秀黃錦秀等人證述情節相符,復有 同案被告蘇倉緯名下國泰帳戶、王道帳戶、連線帳戶、台新 帳戶、郵局帳戶之基本資料暨帳戶交易明細查詢;通訊監察 譯文、LINE對話紀錄截圖、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搜索扣押 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兆豐產險保險要保書、核保相關資 料、理賠申請書、申請資料影本各1份,及監視器錄影擷取 照片72張等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見偵字卷一第31至55頁、第 101至129頁、第173至202頁、第299至322頁、第343至371頁 ;偵字卷四第348至408頁),並有扣案之Iphone手機1支為 佐,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又被告於本院審理 時亦供稱:「林主任」是單純打電話問我什麼時候可以上班 ,「李特助」是我跟蘇倉緯收錢時,蘇倉緯拿電話給我聽,



對方自稱為「李特助」;所以我和「林主任」、「李特助」 都通話過,聽聲音知道兩個人是不同人等語(見金訴字卷第 163頁),顯見被告就犯罪事實一部分,主觀上確有三人以 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是以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 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業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 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 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規定為:「犯前四條之 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故就被告 於偵查中及審理中之自白得否減輕其刑之認定,修正後將該 條項減刑之規定限縮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得適用, 顯見修正後之規定對被告較不利,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 規定,本案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之規定。另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於112年5月31日 修正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本次修正新增該條第1項 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 、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之加重要件,其餘內容並無 修正,故此一修正與被告本案所論罪名無關,不生新舊法比 較問題,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規定,併此敘明。 ㈡核被告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1至9)所為,均係犯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 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 取財未遂罪。被告就犯罪事實一部分,與「林主任」、「李 特助」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 犯罪事實二部分,與同案被告廖晨安邱柏凱間亦具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對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7至9所示之告 訴人(被害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多次 匯款至附表一所示帳戶內,所為均係為達詐欺取財及洗錢之 目的,且侵害同一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 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 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故 此部分均應論以接續犯之單純一罪。另被告就犯罪事實一所 為,均係分別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單一犯 罪目的,而為本案附表一所示各次犯行,其行為具有局部同



一性,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故其 此部分犯行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 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刑法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論處。
 ㈣末查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其罪數之計算,應以 被害人數決定其犯罪之罪數。從而,本案被告對犯罪事實一 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以及犯罪事實二 告訴人兆豐產險所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犯意個別,行為對象互異,應予分論併罰。另被告犯罪事實 二部分,係於告訴人兆豐產險核發確診保險金前即為警查獲 而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㈤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 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 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 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 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 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 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基此,除 非輕罪中最輕本刑有較重於重罪之最輕本刑,而應適用刑法 第55條但書規定重罪科刑之封鎖作用,須以輕罪之最輕本刑 形成處斷刑之情形以外,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若未形成處斷 刑之外部性界限,自得將之移入刑法第57條或第59條之科刑 審酌事項內,列為是否酌量從輕量刑之考量因子(最高法院 109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 於本院審理時自白本案犯行,有113年1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 1份為證(見金訴字卷第162至163頁),本應依修正前洗錢 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予以減輕其刑,惟被告本案犯行均 已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罪,業如前述,且上開輕罪之減刑事由復未形成處斷刑之外 部性界限,爰將之移入刑法第57條之科刑審酌事項內,於量 刑時併予審酌。
 ㈥爰審酌被告為圖一己私利,竟聽從「林主任」等人指示擔任 收取詐欺贓款之收水手,使詐欺集團成員於詐騙被害人後, 得以隱匿犯罪所得去向、逃避追緝,增加犯罪偵查追訴及被 害人求償上之困難;又與他人同謀詐領保險給付,惟因申請 資料未備齊而未遂,對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造成相當程度之 危害,所為均應非難;復考量本案所涉告訴人(被害人)之 人數眾多,然受害金額非鉅等情;兼衡被告並非擔任詐欺集 團要角,且於本院審理程序自白全部犯行,態度尚佳,符合



上開減刑規定一事,以及其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教育程度、 家庭經濟狀況及個人情狀等節(見金訴字卷第200頁),及 本案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告訴人(被害人)所受 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戒。 ㈦再按於併合處罰酌定執行刑,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犯罪類型 而定,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 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 較高,應酌定較低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 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 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更高,應酌定更低應執行刑(最高 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025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故考量 被告本案所犯10次詐欺取財犯行之罪質相同,且犯罪事實一 所涉犯行之犯罪手法一致,犯罪時間相近,責任非難重複之 程度較高,倘就其刑度予以實質累加,處罰之刑度恐將超過 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與罪責程度,爰依罪責相當原則,就被告 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三、沒收
 ㈠扣案之Iphone手機1支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與同案被告廖晨 安、邱柏凱聯繫犯罪事實二犯行所用一事,業據被告於本院 審理時供承在卷(見金訴字卷第189頁),核屬其本案犯行 犯罪工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㈡又被告於犯罪事實一擔任收水手,負責收取詐欺款項,因而 領有報酬4,000元一事,亦據其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見 金訴字卷第193頁),核屬其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復未扣 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至被告雖有向同案被告蘇倉緯收取本案詐欺贓款,惟其收取 之款項除上開報酬外,均已依「林主任」指示交付之,卷內 復查無積極證據足徵被告留有上開款項,是依罪疑惟輕有利 被告原則,應認上開款項並非被告所有,亦非在被告實際掌 控之中。則被告就此部分犯罪所收受、持有之財物既已不具 所有權及事實上管領權,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 規定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25條第2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慧中提起公訴,檢察官羅佾德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佳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時間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受款帳號 詐騙手法 1 陳素音 111年12月2日17時 111年12月2日17時14分 2萬9,987元 國泰帳戶 佯稱需依指示操作以解除扣款。 111年12月2日17時37分 1萬1,000元 國泰帳戶 2 林育秀 (未提告) 111年12月2日16時 111年12月2日18時2分 1萬8,019元 國泰帳戶 佯稱需依指示操作以解除訂單。 3 趙健翔 111年12月2日16時43分 111年12月2日 3萬7,985元 國泰帳戶 佯稱需依指示操作以解除扣款。 4 鄭鈺潔 111年12月2日17時21分 111年12月2日18時23分 2萬0,088元 王道帳戶 佯稱需依指示操作以解除扣款。 5 魏翊宸 111年12月2日16時53分 111年12月2日17時1分 4萬9,988元 王道帳戶 佯稱為銀行人員,需依指示處理個資外洩問題。 6 韓文浩 111年11月28日16時45分 111年12月2日16時58分 7萬6,200元 連線帳戶 佯稱為銀行人員,需依指示處理個資外洩問題。 7 黃錦秀 (未提告) 111年12月2日16時57分 111年12月2日17時31分 5萬0,001元 台新帳戶 佯稱需依指示操作以解除扣款。 111年12月2日17時39分 1萬9,138元 台新帳戶 8 楊新星 111年12月2日18時26分 111年12月2日19時14分 4萬9,999元 郵局帳戶 佯稱需依指示操作以解除訂單。 111年12月2日19時14分 2萬3,100元 郵局帳戶 9 詹曜維 111年12月2日17時58分 111年12月2日18時19分 4萬9,987元 郵局帳戶 佯稱需依指示操作以解除扣款。 111年12月2日18時26分 4萬9,987元 郵局帳戶 附表二: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金額 使用提款卡 1 111年12月02日 17時16分 全家超商臺東和平店(臺東縣○○鄉○○路000號) 2萬元 連線帳戶 2 111年12月02日 17時17分 全家超商臺東和平店(臺東縣○○鄉○○路000號) 2萬元 連線帳戶 3 111年12月02日 17時18分 全家超商臺東和平店(臺東縣○○鄉○○路000號) 2萬元 連線帳戶 4 111年12月02日 17時19分 全家超商臺東和平店(臺東縣○○鄉○○路000號) 1萬6,000元 連線帳戶 5 111年12月02日 17時21分 全家超商臺東和平店(臺東縣○○鄉○○路000號) 2萬元 王道帳戶 6 111年12月02日 17時22分 全家超商臺東和平店(臺東縣○○鄉○○路000號) 2萬元 王道帳戶 7 111年12月02日 17時24分 全家超商臺東和平店(臺東縣○○鄉○○路000號) 2萬元 王道帳戶 8 111年12月02日 17時25分 全家超商臺東和平店(臺東縣○○鄉○○路000號) 2萬元 王道帳戶 9 111年12月02日 17時26分 全家超商臺東和平店(臺東縣○○鄉○○路000號) 2萬元 王道帳戶 10 111年12月02日 17時28分 全家超商臺東和平店(臺東縣○○鄉○○路000號) 2萬元 國泰帳戶 11 111年12月02日 17時29分 全家超商臺東和平店(臺東縣○○鄉○○路000號) 1萬元 國泰帳戶 12 111年12月02日 17時31分 全家超商臺東和平店(臺東縣○○鄉○○路000號) 2萬元 台新帳戶 13 111年12月02日 17時33分 全家超商臺東和平店(臺東縣○○鄉○○路000號) 1萬元 台新帳戶 14 111年12月02日 17時44分 臺東豐田郵局(臺東縣○○市○○路○段000號) 2萬元 台新帳戶 15 111年12月02日 17時46分 臺東豐田郵局(臺東縣○○市○○路○段000號) 2萬元 台新帳戶 16 111年12月02日 17時47分 臺東豐田郵局(臺東縣○○市○○路○段000號) 1萬元 台新帳戶 17 111年12月02日 17時48分 臺東豐田郵局(臺東縣○○市○○路○段000號) 1萬9,000元 台新帳戶 18 111年12月02日 18時06分 臺東豐田郵局(臺東縣○○市○○路○段000號) 2萬元 國泰帳戶 19 111年12月02日 18時07分 臺東豐田郵局(臺東縣○○市○○路○段000號) 2萬元 國泰帳戶 20 111年12月02日 18時08分 臺東豐田郵局(臺東縣○○市○○路○段000號) 2萬元 國泰帳戶 21 111年12月02日 18時10分 臺東豐田郵局(臺東縣○○市○○路○段000號) 7,000元 國泰帳戶 22 111年12月02日 18時12分 臺東豐田郵局(臺東縣○○市○○路○段000號) 2萬元 王道帳戶 23 111年12月02日 18時13分 臺東豐田郵局(臺東縣○○市○○路○段000號) 1萬元 王道帳戶 24 111年12月02日 18時15分 臺東豐田郵局(臺東縣○○市○○路○段000號) 2萬元 連線帳戶 25 111年12月02日 18時17分 臺東豐田郵局(臺東縣○○市○○路○段000號) 4,000元 連線帳戶 26 111年12月02日 18時30分 臺東豐田郵局(臺東縣○○市○○路○段000號) 1萬元 郵局帳戶 27 111年12月02日 18時32分 臺東豐田郵局(臺東縣○○市○○路○段000號) 3萬元 郵局帳戶 28 111年12月02日 18時33分 臺東豐田郵局(臺東縣○○市○○路○段000號) 6萬元 郵局帳戶 29 111年12月02日 18時36分 臺東豐田郵局(臺東縣○○市○○路○段000號) 2萬元 台新帳戶 30 111年12月02日 18時37分 臺東豐田郵局(臺東縣○○市○○路○段000號) 1萬8,000元 台新帳戶 31 111年12月02日 18時39分 臺東豐田郵局(臺東縣○○市○○路○段000號) 2萬元 王道帳戶 32 111年12月02日 18時42分 臺東豐田郵局(臺東縣○○市○○路○段000號) 2萬元 王道帳戶 33 111年12月02日 18時43分 臺東豐田郵局(臺東縣○○市○○路○段000號) 2萬元 王道帳戶 34 111年12月02日 18時43分 臺東豐田郵局(臺東縣○○市○○路○段000號) 1萬元 王道帳戶 35 111年12月02日 18時48分 臺東豐田郵局(臺東縣○○市○○路○段000號) 未成功 台新帳戶 36 111年12月02日 18時49分 臺東豐田郵局(臺東縣○○市○○路○段000號) 未成功 台新帳戶 37 111年12月02日 19時15分 臺東豐田郵局(臺東縣○○市○○路○段000號) 5萬元 郵局帳戶 38 111年12月02日 19時28分 臺東豐田郵局(臺東縣○○市○○路○段000號) 轉帳 2萬3,000元 郵局帳戶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9條之4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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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