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152號
TTDM,112,易,152,20240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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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琦景(原名高浩能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毒偵字第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琦景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臺東縣○○市○○○路○○○巷○○號。 理 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101條第1項或第101條之1第1 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 或限制住居;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住其住居,停 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前段、第116條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案被告高琦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本院認為被告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自民國113 年2月25日起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因本案已審結,經訊問 被告後,本院認仍有前揭羈押之原因,惟本院依比例原則審 酌後,認現階段倘以限制住居之處分約束被告,當足以確保 後續審判、執行之順利進行,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 被告停止羈押,命限制住居在臺東縣○○市○○○路000巷00號。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前段、第116條、第121條第1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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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