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1年度,76號
TTDM,111,原附民,76,2024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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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附民字第76號
原 告 石凱云
被 告 羅蔧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5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 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 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李承桓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慧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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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