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7號
聲 請 人 陳羑安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58號公示催告在案 ,並於民國112年8月9日刊登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 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網路公告公示催 告裁定列印資料1份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 明無訛。又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 已於113年2月15日屆滿(原期間之末日即113年2月9日,因1 13年2月9日至113年2月14日為國定假日,應以次日即113年2 月15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 。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 1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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