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7號
原 告 蘇靖殷
張文珮
方美惠
林奇呈
陳正發
薛智仁
陳奕鈞
劉瑤明
被 告 寬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奇逢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等人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77,756元(計算式:23
,523,400元+起訴前之利息454,356元),應繳裁判費223,024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4,000元外,尚應補繳219,0
24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如對本裁定關
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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