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54號
TNDV,113,補,54,2024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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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4號
原 告 李淑惠
邱義宏



被 告 盧世豐

温啟堯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
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
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
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法院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應以原告起訴請求法院
裁判之聲明範圍為準;如原告起訴聲明已有一部撤回、變更
、擴張或減縮等情形後,法院始為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者,
即應祇以核定時尚繫屬於法院之原告請求判決範圍為準,據
以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徵收裁判費用(最高法院95年度台
抗字第689號裁定意旨參照)。復按「本件相對人請求塗銷
系爭土地之預告登記,涉及抗告人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
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原告即相對人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即相當於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
字第4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主張訴外人林觀增冒用訴外人即原告之子李勝元
義,於民國108年12月5日在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土地上設
定被告為預告登記請求權人,李勝元為債務人之預告登記(
下稱系爭預告登記),復於000年0月00日間將如附表編號6
所示之土地以買賣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至被告名下(
下稱系爭所有權移轉登記)。嗣李勝元於110年6月29日死76
7條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塗銷系爭預告登記及系爭所
有權移轉登記。則原告請求塗銷如附表編號1至5、編號6所
示土地(以下合稱系爭土地)之預告設定及所有權移轉登記
,經核並無互相競合或選擇之情形,其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
,價額自應合併計算。而系爭土地之面積及公告現值分別如
附表所示,有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各6紙附卷可
參(見補字卷第105頁至第110頁),合計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4,156,914元【計算式:1,465,100元+1,682,384元+521
,401元+207,764元+232,406元+47,859元=4,156,914元】,
據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156,914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42,1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
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 應有部分 面積(平 方公尺) 113年土地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 價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3,185 460元 1,465,100元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即重測前飯店段655之4地號土地 全部 1,956.26 860元 1,682,384元 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即重測前飯店段655之5地號土地 全部 606.28 860元 521,401元 4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即重測前飯店段299之81地號土地 全部 1038.82 200元 207,764元 5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即重測前飯店段299之82地號土地 全部 1,162.03 200元 232,406元 6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即重測前飯店段655地號土地 全部 55.65 860元 47,8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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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