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1號
原 告 杜明星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
楊惟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37,65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9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