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9號
原 告 曹鶴鳴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
被 告 郭一成 住○○市○○區○○路000號 郭義勇 住○○市○○區○○路000號
郭睿麟
訴訟代理人 郭義忠
被 告 郭鎭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619,733元(計算式:原告
應有部分1/3×14,287㎡×1,600元/㎡=7,619,733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76,43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