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8號
原 告 林志典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卓麗鳳、林文國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
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