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5號
原 告 曾榮俊
被 告 余順清
余麗雲
余麗貴
余川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標的為兩造共有坐落在臺南市○區○○段
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66建號建物,而該訴訟標的係由原告於
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9463號強制執行事件中依拍賣程序以新臺
幣(下同)850,000元拍定取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爰核定為8
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