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74號
TNDV,113,補,274,2024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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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4號
原 告 林傳國
蔡素蓮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律師
被 告 白明忠

謝素娥
吉立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錫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林傳國蔡素蓮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林傳國、蔡素
蓮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0萬元,各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47,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林傳國蔡素蓮各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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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立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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