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59號
TNDV,113,補,259,2024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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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9號
原 告 陳煒逢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泓翔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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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